【江西工傷保險代理公司】最新了解到:近日,人社部發(fā)布《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中明確大中專學生實習期間遭遇的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理由則是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未建立勞動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在實習生多方合法權益尚未得到有效保障的現(xiàn)實背景下,這一規(guī)定無疑將進一步削減實習生的權益保障范圍,在一定程度上助長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降低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實習是學生走向工作的必經階段。在我國,每年有幾百萬乃至上千萬的學生走向實習崗位。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因工受傷的案件也越來越多。有數(shù)據統(tǒng)計顯示,每年有近30%的學生在實習中受到傷害。然而,由于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在保障實習生權益方面并不完善,許多實習生遭遇工傷時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我國調整勞動關系的基礎法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教育關系的基礎法律《教育法職業(yè)教育法》等法律規(guī)范對頂崗實習工傷處理均無任何規(guī)定?!吨械嚷殬I(yè)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雖然對實習生在實習中受到傷害的處理做出規(guī)定,但并無具體的針對性的規(guī)定。對實習生工傷的處理目前一般都是按照民事侵權進行。與工傷保險救濟相比,民事侵權不僅存在舉證責任難的問題,而且存在訴訟負擔重、風險大的問題。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導致實習生在實習期間遭遇工傷時維權的難度也大,各方建議將實習生納入工傷保障范圍的呼吁也由來已久。然而,人社部此次的征求意見稿,明確大中專學生實習遭遇的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是在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上,將實習生的權益保護空間壓縮的更小。這種做法看似是在減少用人單位的顧慮,鼓勵用人單位多給學生實習機會,實則卻是給了用人單位推卸責任的更好借口。
人社部意見稿中解說稱,相關部門研究認為,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未建立勞動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但事實上,勞動關系的建立不僅包括勞動合同關系,也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實習生為用人單位創(chuàng)造財富,參與勞動的過程且接受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約束,雖然沒有拿到畢業(yè)證書,但事實上已經走向社會參加社會勞動,構成實際的勞動關系。因而,實習生期間,因工發(fā)生的事故認定顯然不應局限于實習生的身份,而應該從實習生和用人單位是否發(fā)生事實勞動關系的角度來判斷。因此,人社部拿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未建立勞動關系這一理由否定學生實習期間發(fā)生事故不屬工傷顯然站不住腳。
人社部給出的另外一個理由是,實習學生權益保護可通過購買商業(yè)保險等方式解決。誠然,2009年教育部等部門印發(fā)了《關于在中等職業(yè)學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通知》(教職成[2009]13號)確實明確規(guī)定中等職業(yè)學校推行學生實習商業(yè)保險制度,保障學生實習期間受到事故傷害后的權益,但事實上,很多院校尤其是民辦學校并未推進這項保險,實習責任保險推進的面并不是很廣。在商業(yè)保險制度推進不全面,而實習期間因工作受的傷害又被排除在工傷保險范圍外的情況下,多數(shù)實習生的工傷保障將處于空白狀態(tài),一旦發(fā)生重大工傷,很容易出現(xiàn)學校和用人單位互相扯皮的情況,最終受傷的將還是實習生這個弱勢群體。
中國目前尚未建立真正意義的實習制度,實習生的各方權益保障機制本來就很薄弱,而法律上的空白和缺失,本來就給了一些企業(yè)可趁之機,將實習生當做“廉價勞動力”,給實習生與正式工相同甚至更多的勞動任務,卻支付不同等的薪酬和福利保障。在專家和社會呼吁加強實習生權益保障,實習生工傷認定存在爭議的現(xiàn)實下,一些地方為響應呼聲,還會出臺一些地方條例,將實習生工傷納入保障范圍,比如貴州在2012年3月開始實施的《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中,將實習期間的學生也納入保障范圍。而一旦人社保做出規(guī)定,明確大中專學生實習期間遭遇的事故傷害不屬工傷,那么實習生的權益保障將面臨更難的突破。
在法律尚未建立完善的權益保障機制的情況下,各個部門和地方出臺的相關條例和措施應該是來修補制度的漏洞,為權益的保障尋求其它的保障渠道,擴充權益保障的空間和維權的通道,而不是在已有的漏洞上壓縮空間,這樣只會讓普通人的維權更艱難,讓權益的保障成為一紙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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